释义 |
法律分析: 项目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并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最高权力集团或组织。一般情况下,项目法人是由项目投资方派代表组成的董事会,由董事会指定项目负责人或领导班子,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具体管理。因此,项目法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处于中心地位,并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 法律依据: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照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第八条 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九条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对这类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