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名誉权的立案标准 |
释义 | 侵犯名誉权立案标准:1。行为人客观上有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第三人知道。侵权人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通过语言或行为公开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侮辱可以口头或行为进行。其表现形式是传播现有缺陷或其他损害人们社会评价的事实,以诋毁他人的名誉,使他们遭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律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诉讼,主观过错的调查应以行为人是否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视为侵权。这种错误包括故意和错误。故意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名誉,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过失是指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但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而造成损害的后果。例如,未经患者同意,医院无意中公布了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的信息,损害了患者的声誉。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降低了他人的社会评价,就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三、受到侵害的对象应为特定人员。特定的人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具体的人,法律上就没有所谓的受害者。但如果有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侮辱或诽谤特定的人,虽然使用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眼就能知道他们所指的对象是谁,显然不能因为他们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的侵权。所以,如果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的环境.特定条件下的特定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也同样可以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4、后果方面,侵权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声誉,使受害人感到不公平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受到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平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折磨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东西,而不是受害者的主观感受。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名誉只是指公众对他的社会评价,而不是他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如果行为人的某些行为没有降低受害者的社会评价,就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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