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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部队统建房分配细则
释义
    一、部队统建房分配细则
    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军队在职人员,其配偶有当地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分配调整相应职级的公寓住房。五级和六级士官,分别按照营职和团职标准分配调整公寓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分配调整公寓住房:
    1、现承租的住房已达到本人职级标准,或者在驻地购买了房改房的军队在职人员
    2、退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退休、调出军队单位的职工
    3、军队在职人员牺牲病故,住房已达到其生前职级标准的遗属。
    二、什么人可以申请部队统建房
    1、退休干部、退休士官
    2、现役干部、现役士官
    达到最高服役年龄3年以内的正团职(含)以上干部
    达到退休条件3年以内的高级士官以及按规定提前审定安置去向和住房保障方式的干部
    各职级干部最高服役年龄和士官退休条件如下:
    ①军政后装军官,正战区职65岁、副战区职63岁、正军职60岁、副军职58岁、师级55岁、正团职50岁。
    ②专业技术军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0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0岁。
    ③士官退休条件为服现役满30年或年龄满55周岁。
    3、转业干部、转业士官
    列入年度转业计划且离队报到,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含)以上干部和一级军士长
    以及服役满20年且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二类以上岛屿或西藏地区工作满8年的副团职干部和二级军士长。
    其中:
    ①服役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批准干部转业当年3月31日、士官转业当年4月1日。
    ②职级条件。正团职或副团职以上干部,包括享受相当住房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和非专业技术干部。
    ③艰苦边远地区和岛屿分类。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时间按月累计计算。
    4、军队职工。2004年12月31日前,由军队各级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招录,且纳入“军队正式职工数据库”管理的职工,以及已移交政府安置,按规定由军队负责住房保障的退休职工,住房保障方式为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在职职工截止当年6月工龄应满15年。应移交政府安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的职工不纳入资格预审范围。
    5、遗孀。已故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职工的遗孀,以及在职牺牲病故干部、士官的随军遗孀。
    三、如何申请统建房
    按照个人填报、逐级审核、军委机关核准的程序组织,采取“线上审核”与“线下确认”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未预审入库人员不安排购买统建安置住房。
    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军队人员申请购买安置住房信息采集表、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证明材料、安置去向和住房保障方式证明材料、军队人员申请购买安置住房资格审核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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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