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
释义 | 饮用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的规定有: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一、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二、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法律依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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