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 【分歧】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所谓“动物”,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生物的一大类,它多以有机物为食料,有神经,有感觉,能运动。将野生动物的整个尸体解释为野生动物,很明显已经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其次,所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既然野生动物部分部位、肉食等可被认定为野生动物制品,那么将野生动物的整个部位解释为野生动物制品完全符合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 最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需要“加工”,加工作为一个法律词汇讲时,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本案中,李某捡拾到两具黑麂尸体,并对两具黑麂尸体进行了搬运等处置行为,而搬运等处置行为完全可以解释为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的行为。因此,当李某捡拾到两具黑麂尸体,并对其进行处置后,该两具黑麂尸体就应当视为野生动物制品。 综上,本案中两具黑麂的尸体应当认定为野生保护动物制品,被告人王某与李某非法买卖黑麂尸体的行为分别成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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