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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补身份证没带身份证
释义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的实施是为了方便民众,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公民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要加快建立挂失申报信息系统和丢失招领窗口。同时,要严格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目前已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
    法律分析
    需要材料:
    1、需要本人带户口簿、居住证
    2、没有居住证的可到登记派出所开具居住登记证明;在校学生,需学校开具相关证明。费用:申领、换领二代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二代身份证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二代身份证每证10元。公安部将在全国范围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扩展资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相关制度1、意见指出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服务举措,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充分考虑各地人口集聚和服务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2、意见明确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3、意见要求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系统。全国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接收、发还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建立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4、意见强调要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和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试点工作据悉,公安部已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7月,将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推广异地受理。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结语
    办理二代身份证需携带户口簿、居住证或相关证明,费用每证20元。公安部将全面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此举是为了便民利民,提升治理能力。公安机关将加快建立挂失申报信息系统,并设立丢失招领窗口,保障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严格履行核查责任,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试点工作已展开,7月全面推广异地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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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9: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