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证据,这些电子证据包括了微博、微信等,并且还细化并扩大了一些电子数据的范围,其中就包括手机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可以作为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但前提该通话记录与证明案件事实相关,即具有关联性,且来源合法、具有合法性,并且只有经查证属实,即具有真实性的通话记录,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