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纠纷管辖 |
释义 | 离婚纠纷管辖如下: 1、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1)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2)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4)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5)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6)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7)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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