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场地租赁合同不在印花税征收范围内。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地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盒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参照《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地[1992]33号)第六条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财产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器具、设备等,但对土地批租、出租场地、出租非机动车的租赁合同,可不征收印花税。 因此,场地租赁费签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一、免征印花税项目 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