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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入党档案丢了怎么办,有什么影响
释义
    党员档案如果丢失了,需要马上进行补办,如果不补办,那么党员的资质和以后的考察都会受到影响。党员档案是证明党员身份,以及审核党员申请、转正等考核的依据,所以党员档案是非常重要,需要存放在人事档案之中的,丢失会影响其党员身份。
    党员档案丢失是要追究具体责任人责任的。党员档案一般和人事档案放一起,没有人事档案的由基层党委负责保管,村上一般不保管党员档案。
    党员档案最主要的是入党志愿书。党员档案丢失后,本人应积极配合,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入党的经过,主动提供有关线索。单位党组织要与发展其成为党员的单位党组织及工作过的单位取得联系,核实其党员身份的真实性,并补办入党志愿书。现单位党组织要在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档案丢失对参加公职类考试的影响:参加公职类考试,比如公务员考试、事业编制考试等。
    根据中组部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般是由组织关系所在地进行补办的。
    一、调查核实,确认党员身份
    当发现某位党员的档案里找不到《入党志愿书》时,党支部要做的第一件事是:调查核实,确认其党员身份。党支部要通过派人前往其入党地调查或函调等形式,核实其党员身份的真实性。主要是防止极个别心术不正的人,利用工作安排、工作调动、毕业分配、复员转业之机,买通有关人员,并不是党员,却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骗取党员身份。如发现这种情况,就要一追到底,严肃处理。因此,党支部只有在确认该同志党员身份的前提下,才能为其补办《入党志愿书》。
    二、严肃认真,收集证明材料  
    为了使补办的《入党志愿书》足以证明其党员身份,既对党员个人负责,也对党组织和历史负责,因此,必须收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  
    1、本人有关入党情况说明。请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同志写清何时何地入党,入党介绍人是谁,党支部书记是谁等情况。 
    2、入党介绍人的证明材料。要写清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等细节。(如两位入党介绍人都去世或无法查找,则应有两名以上熟悉当时情况的党员的证明材料)。  
    3、其入党所在党支部负责人的证明材料(证明人原则上要党支部书记,如无法找到,可找其他党支部委员)。要写清当时接收其入党的情况。  
    4、党支部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  
    5、基层党委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委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  
    上述除本人的情况说明之外的4项证明材料,都必须加具公章。同时,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写明提供材料人当时的身份;复印件或摘抄件则要写清材料出处、摘抄人或复印人,以示负责。 
    三、按照程序,做好补办手续  
    在确认党员身份并取得上列4项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由党员现在所在的党支部负责为其补办《入党志愿书》。程序如下:
    1、在《入党志愿书》封面上写明:“因《入党志愿书》丢失,×年×月×日补办”,并加具党支部或单位公章。  
    2、让补办人如实填写好《入党志愿书》第1页至第6页。填表时应注意,“本人经历”、“奖励或处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关”等栏目应反映入党当时的状况,入党后发生的情况不应填写。但第6页末尾的日期应填入党时的日期,再填上补办的日期,并写上“补填”字样。  
    3、将上列5项证明材料装贴在第7页上。  
    4、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同意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支委会要负责地详细地向全体党员报告调查核实情况、支委会审查证明材料情况、支委会审查证明材料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支部决议,并将“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第8页中。“决议”的标题应定明“同意×××同志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决议”中要写明党龄从何年何月何日算起。支部书记应签名。 
    5、党委会作出同意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并写入《入党志愿书》第10页“党委审批意见”栏中(标题内第8页支部决议栏),由党委书记签名,并加具公章。 
    6、将补办的《入党志愿书》归入党员个人档案。
    档案丢失对参加公职类考试的影响:参加公职类考试,比如公务员考试、事业编制考试等。前面的考试成绩都很好,结果到政审的时候,拿不出档案来,严重的影响自己的录取结果。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如果发生档案丢失,可以党组织开具证明,但证明须经过县级或县级以上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的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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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2: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