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只要是婚后获得的财产,不论登记为夫妻一方的单独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都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是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不论登记为哪一方名字,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 2.例外的情形是,(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该房产为一方婚前财产,或者该方父母遗嘱只归该方所有或者只赠与该方,或者用一方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购买的房产,应认为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