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孕期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标准 1、怀孕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终止妊娠的除享受生育津贴外,产前门诊检费每次补贴100元,不超过5次。 2、怀孕七个月以上生育或终止妊娠的除享受生育津贴外,产前门诊检查费每次补贴100元,不超过8次。妊娠两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引产补贴最高支付800元(7个月以上引产按生育处理),两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门诊引产补贴最高支付400元。节育手术每例最高补贴1500元,复通手术每例最高补贴2500,门诊戴环、取环每次补贴50元;发生环镶嵌等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发症的诊断及治疗费用每年最高支付3000元。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