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身份证最晚能晚九十天。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办理身份证需要申领人本人携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照相点免费采集数码相片,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核对人口信息,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领取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