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并非是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虽担保虽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但是依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并未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同意的对外担保无效。其次,该规定是公司内部决议程序,该项规定不得约束第三人,刘女士有理由相信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许某某对其作出的承诺及加盖公司公章的效力性;公司负责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外仍应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再次,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最后,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安全。综上,不能以股东会决议未同意公司对外为许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来否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