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网络上辱骂他人情节轻微的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构成侮辱犯罪或诽谤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处罚。 名誉权是公民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自媒体也并非侵害名誉权的法外之地。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一般而言,录视频辱骂构成侮辱罪。 在此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们使用互联网应遵纪守法,切勿因图一时之快对他人进行随意侮辱,任何恶意谩骂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