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①招标人收到投标人的异议和质疑后,应当先履行接收手续,书面向投标人出具接收证明,或者在投标人提供的收据上签字确认。 ②大多数异议和质疑是由于投标人不了解全面情况或误解一些问题造成的。招标人应主动耐心地向投标人澄清和说明,消除投标人的误解。 ③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过程提出异议和质疑,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回复投标人;经核实,上述问题损害投标人利益,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但招标人不能纠正的,招标人应当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 ④对于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和质疑,招标人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提出答复意见,然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答复意见回复投标人。对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错误,评标委员会应纠正错误,并出具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如果中标结果因纠正错误而发生变化,招标人应公布变更后的中标结果。如果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备案或审批管理,招标人还应将评标委员会的意见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审批,然后回复投标人,公布纠正的中标结果。 ⑤投标人的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应在收到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