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包括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电费、水费、电话费、租赁费、审计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维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燃油费、运费、邮寄费、保险费、 检验费、劳务费、其他、银行手续费、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