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了解申请救济的途径 |
释义 | 国家补偿属于司法救济,公民在国家机关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可以申请补偿。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主导,通过公正审判实现。申请国家补偿是司法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补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受害人有权获得补偿。同样,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受害人也有权获得补偿。 法律分析 申请国家补偿属于什么救济?,申请国家补偿属于司法救济,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补偿。公民可以通过行使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实现权利救济。,司法救济一般由人民法院主导并通过公正的审判来实现。相对于其他性质的救济,司法救济在职能上具有其他救济不可替代的终局性地位。申请国家补偿也是司法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或公共权力时给予违法行为而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可以申请国家补偿。,【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国家补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利:,(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结语 申请国家补偿属于司法救济,公民可以通过行使诉权,依据相关法律实现权利救济。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主导,通过公正的审判来实现,具有终局性地位。申请国家补偿是司法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导致损害时,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补偿。根据《国家补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利。同样,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下,受害人也有取得补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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