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的特殊性 |
释义 | 如前所述,我国已经对上市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激励做出了规定,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激励依然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实践中,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科技型、创业型企业有强烈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愿望,却不知如何选择行之有效的股权激励方式。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定虽然对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公司,上市公司是公开性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可能严格参照上市公司的规定来实行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计划,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其特殊性。 (一)资本股份化问题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也不发行股票,没有明确的股份价格和数量。要实施股权激励方案,首先要将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个虚拟股份,利用公司内部对公司资产的评估与核算,对公司的资本进行股份化。并由有限责任公司签发股东持股证明,与普通股票类似,形成自己的虚拟股票。从而使公司顺利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二)股东人数的限制按《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受此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后,股东人数也不得超过50人。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激励对象范围较窄,受股东人数限制的影响不大。但是,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要实行较广范的股权激励计划,就会遇到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公司采用间接持股方式来解决,即员工不直接以股东身份持股,而通过其它持股载体来享有股权。实践中,间接持股通常包括4种形式:职工持股会、工会、自然人代持和信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和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和工会都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能作为员工持股机构。而自然人代持,使得那些未进行登记的不记名股东难以保障自己的权利。所以,只有信托这种方式是唯一没有法律障碍、最为正规的。信托方式是将员工持股的职能委托给信托机构行使,由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一般由公司采用预提方式提取激励基金,激励对象授权公司委托信托机构采用独立运作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用上述激励基金购入本公司股份,并在条件成就时过户给激励对象。其优点在于避开了一切法律障碍,只须遵守《信托法》,而且既可融资,也可以有效地实现股权流动。但问题是操作复杂,而且需要支付额外的成本,公司员工接受程度比较低。因此,除非有限责任公司要实行较广范的股权激励计划,股东人数要超过50人,否则还是应该采用直接持股的方式。本文也主要是从直接持股的角度进行探讨。 (三)股价的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因此股份的价格只能依据内部价格来确定。通常由公司或公司委托的专业中介机构,根据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来确定。定价时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定价要反映公司达到某种财务标准;二是假设股票上市,在模拟市场中股票从长期角度看定价应是多少;三是行业总体水平。由于主要靠专家意见来取代股票市场对股价作出评判,计算和管理起来比较复杂一些。不过,股价不同股票市场价对应,较少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而是同本公司自身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密切相关。因此,当市场大起大落时,它仍能发挥很好的激励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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