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的紧急联系人是担保人吗 |
释义 | 贷款的紧急联系人不是担保人。担保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担保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 而贷款的紧急联系人的主要义务是在贷款机构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帮助联系借款人,并不承担贷款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联系人的信息均是借款人填写,而很多情况联系人并不知其已成为“联系人”,银行也并不审核联系人的相关信息,故此“义务”即非法定也非约定义务,对联系人不具有约束力。 一、紧急联系人和担保人的区别 紧急联系人和担保人不是一回事,有以下几种区别: 1、要求不同 (1)紧急联系人 借款人将对方填写为紧急联系人,是不需要征求对方同意的,一般只需要提供姓名、联系方式就行了。 (2)担保人 信贷机构需要核实担保人的资质,一般要求担保人具备稳定的偿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在本地有居民户口和固定居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借款人的贷款主要用途没有关系等等。 2、责任不同 (1)紧急联系人 借款人在信贷机构有留下紧急联系人的电话,可就算借款人贷款逾期后失联了,信贷机构打电话给紧急联系人,也只是希望能让紧急联系人帮忙找下借款人,但不会让紧急联系人为借款人还款。 (2)担保人 担保人根据提供的保证方式要承担的责任不同。 3、影响不同 (1)紧急联系人 除了可能会被信贷机构打电话发短信骚扰外,没有什么别的影响。 (2)担保人 借款人的债务会成为担保人的隐性债务,届时担保人可能会因为负债太高不利于自己办理信贷业务。一旦借款人逾期,担保人的征信报告也会留下该笔借款的逾期记录,并且还会被信贷机构花式催收,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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