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首饰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即一些最经常使用,价值不高的首饰,可作为其个人财产予以尊重。但同时“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断它的依据是,他人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无法体现物品的主要价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虽属个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法律依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