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宠物狗被撞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释义 | 由于子女都不在身边,我和老伴3年前养了一条宠物狗寞寞,作为精神寄托。前不久,我和老伴牵着寞寞在小区道路散步时,寞寞被一辆轿车当场撞死。我和老伴遭受了极大的精神打击,老伴更是天天以泪洗面。请问:我们能否向肇事司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即自然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并导致精神痛苦,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依法给予赔偿。至于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可见,对于特殊情况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一般认为,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例如,初恋时情人赠送的定情物,虽然价值不大,但意义重大,成为某种象征。宠物狗在法律上应视为主人的财产,即使你们对宠物狗寞寞具有很深的感情,但它并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因此无权向肇事司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假如宠物狗被撞死是由于司机疏忽大意造成的,那么司机应当按照宠物狗的市场价格向你们赔偿经济损失。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一般情况下,我们经常说的精神损失费在民法上称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有一个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受到精神损害,受害人就有资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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