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包括鼓励非公有制经济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积极促进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金融服务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领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