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物的提取规则是什么 |
释义 |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一、仓单融资有什么作用 仓单融资是现代生产经济条件下企业物资流动、经营活动与银行融资活动有机融合在一起的、多方得益的一种融资模式。 1、对融资企业的作用 通过以存货作抵押,解决了中小企业缺乏固定资产作抵押、担保难的问题,盘活了存货资金,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存货资金的盘活,使企业的存货周转速度加快,有助于企业获取采购的主动权,同时能够使企业增加销售客户,扩大市场份额;存货资金的盘活,也就是经营资金的节约;通过与银行的融资活动,能够为后续的融资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2、对仓储公司的作用 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协议,通过提供保管、监管、保证服务,为服务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提供了保证,从而能够加深仓储公司与服务企业的业务合作关系;通过提供金融服务功能,可以增加仓储公司的客户数量。 3、对银行的作用 通过三方合作,解决了存货抵押监管难的问题,通过仓储公司的保管、保证,有助于实现信贷风险控制的目标,扩大业务范围,增加客户规模。质押融资与信用融资相比,有仓储公司负责监管,质押物变现能力强,因此,信贷资金风险较低。而且在贷款收益之外,还可以获得包括结算、汇兑差价等中间业务收入。 通过仓单融资开展金融服务,对于中小企业、银行、第三方仓储公司(或物流公司)都具有重要作用,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抵押难的贷款问题,提高银行的资源分配效率。 二、仓单的物权效力的体现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性质和转让】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民事主体占有仓单与其对仓储物本身的占有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这是仓单交付的首要效力。 1、仓储物风险承担随仓单而移转 依民法典基本理论,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尽管仓单的交付不是货物的直接交付,但具有了法律上交付的意义,所有权的转移得到了实现,风险的转移也随之完成。 2、仓单仅具有单纯的物权效力 仓单毕竟只是低层次的有价证券,它远不及于票据,仓单的交付只对于那些由仓单而发生的权利以及对于仓储物上的权利而具有物权转移的效力,而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关系,比如票据上的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3、仓单具有物权的排他性 在同一仓储物上,不能存在两份或多份内容相同的仓单。这是一物一权主义所决定的,即使在混藏仓储合同的情况下,也只能理解为各仓单持有人为共同所有人。如果出现两份或多份仓单请求给付,则应当以最先签发的仓单为准。 4、仓储物的非所有人取得的仓单仍然具有物权效力 除盗窃、抢夺、拾得遗失物等违背所有权人本意占有他人之物外,只要是基于合法的占有而将物储存、保管于保管人,则据此取得的仓单同样具有物权效力,即在仓单交付时,被背书人基于仓储物已经交付储存与保管的事实,相信背书人即为仓储物的所有人,则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取得仓储物的所有权。 三、仓单出质的条件 仓单出质的条件是出质人对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且记录内容完整、清晰、无瑕疵。原则上出具仓单的仓储公司必须是经典当行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仓储公司。仓单是保管人收到货物后,为存货人开立帐户的凭证。仓单除了作为收货、提货的凭证外,还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质押。仓储物流企业经银行审核授权后,以第三方的身份对担保人仓单项下的在库动产承担监管责任,受银行委托代理监管服务,对质押物进行库存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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