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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商转让技术将免征营业税
释义
    1、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国内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以及提供与转让技术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缴营业税的照顾。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转让技术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2、对新办或改制成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科技研发中心和外商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凡外商投资比例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享受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待遇。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出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所包含的与之相关的软件,如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一、所得税两免三减半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虽然已经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但是由于新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一视同仁的思路导致对外商投资企业没有任何的特殊规定,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所累积的很多问题并不能随着新所得税法的出台而得到一刀切的解决。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五项第一款之规定: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2005年上市的兔宝宝在上市之前由于中方股东单独增资导致外方股东香港达华贸易公司在公司所占比例由30%降低至20%,招股书中对该税收问题没有做解释。而上市未成的罗莱家纺存在上市之后外资比例由于公开发行由27%稀释至20.62%,预披露招股说明中同样对该问题没有做过多解释。另一方面,歌尔声学由于2007年5月香港歌尔将其所持歌尔声学股权转让给怡通工公司以及姜滨个人,外资彻底从歌尔声学退出,歌尔声学由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从而补交以前享受的税收优惠10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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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8:2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