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后婚前房子归谁 |
释义 | 结婚后婚前房子的归属如下: 1、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购买的,并且只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那么该房产就只属于购买方个人的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2、如果夫妻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在婚前按揭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婚后其配偶参与了还贷,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拥有房产的一方应针对对方的还贷部分给予补偿; 3、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如果房产是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则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属于一个人的个人财产。 一、婚前财产证明需要的材料如下: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流程如下: 1、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2、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 3、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总之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购买的,并且只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买方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其配偶参与了还贷,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财产证明需要准备个人的身份证明、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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