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受继父或继母与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关系,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简而言之,就是继父母有在继子女的生活、学习上进行过抚养,那么自然而然她们就形成了抚养关系,所以继子女应该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反之,如果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进行过任何的抚养行为,从法律上来说,他们之间没有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因此这种情况的继子女可以不用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哪怕继父母不是你的亲生父母,只要存在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继子女都是要承担赡养义务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