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程序: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是否到场;告知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为自己辩解的证据;相互进行质证鉴定人发问;提问;补充陈述;听证结束。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六)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并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七)主持人、听证员提问;(八)当事人作补充陈述;(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