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注意上下级机关之间的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政府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