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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公租房如何避免被收回?注意事项有哪些?
释义
    公房租赁具有特殊性,分配的对象主要是无房户、危房户、拥挤户以及按政策应优先照顾的住户,合理地落实公租房政策,可以让更多困难家庭“住有所居”。然而,现实中却存在一些不合理使用公房资源的情形,导致承租的公房被管理部门责令收回。对此,越秀法院民三庭李*毅法官结合近年来审理涉“公房”案件的特性,对承租公房应特别注意之事项进行梳理:首先,不得无故拖欠租金。公房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是依约按时缴纳租金,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此类案件皆因租户欠租而起,欠缴时段为几个月甚至长达一两年。承租人拖欠租金,要补齐欠缴租金并支付额外的滞纳金、违约金;而一旦长期无故欠缴,或构成违约而被要求终止租赁。因此,租户应按时缴租,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缴纳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打报告。第二,不得私自改建、加建。各种加、改、搭行为如在公共走廊搭建砖墙,私自打通墙体、搭建阁楼等,不仅会引起周围住户的不满和投诉,亦可能会面临被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甚至要求交回房屋。而像“住改仓”等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更是被明令禁止的。第三,不得转租、转借予他人。公房租赁因具有保障性质不同于一般房屋租赁,其租金标准远低于市场价,因此公房严禁进行转租牟利,也不得转借予亲戚、朋友等,承租人应严按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员范围使用。第四,不得不合理多占住房。公房租赁管理部门会要求承租人及其家庭名下无自有房产,也会对承租人家庭经济收入等进行核查,要求清退多占房,故若承租人自身已购置有房产或者确不再需要承租公房,则应配合办理“退租”手续,避免公房资源的浪费以及不必要的讼累。此外,李法官提醒,除了上述特别注意事项之外,公房承租人仍应遵守与管理部门所签订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亦应严格遵循《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做到“遵约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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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7:4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