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
释义 | 票据行为有广狭二义,狭义之票据行为,含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五种。广义之票据行为,除上述五种外,尚有付款、(支票的)划线、参加付款、(本票的)见票、(支票的)保付等行为。票据法上通用狭义,将其他行为称为“准票据行为”,本书从之。五种票据行为中,出票、背书为各种票据同有行为,承兑、参加承兑是汇票特有行为,保证是汇票、本票都有的行为。 票据法学上将这五种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出票,称“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的票据行为”,它是其他各种票据行为的基点。另一类是其他四种行为,通称“从票据行为”或“附属的票据行为”,它们以出票行为为前提,只能在已经签发的票据上实施。两类票据行为虽有主从之分,但各自独立发生效力。 然而,由于出票行为是创造票据的行为,出票行为有效的,票据才有效存在,其他票据才有实施基础。如果出票行为无效,票据即无效,而且这种无效是自始、当然、确定地不生效力,当事人事后追认也不能改变无效状态,在此情形下,出票后的其他附属的票据行为亦随之无效。中国《票据法》对出票、背书、承兑三种行为有其定义,对参加承兑未作规定,虽规定了票据保证制度,但未给保证定义。依《票据法》: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票据行为。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之外的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票据上记载担保文字并签名的票据行为。 一、票据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知道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而故意冒充真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知道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已经作废,而故意冒充真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 主要是指行为人擅自以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票据权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所谓签发空头支票,是指行为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实有的金额的行为。票预安专业查询银行承兑汇票挂失监控预警。 所谓与其预留印鉴下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与其预留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和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的行为。 5、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所谓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生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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