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要求笔迹鉴定原告可以提出异议吗 |
释义 | 一、被告要求笔迹鉴定原告可以提出异议吗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要求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充分行使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发现鉴定结论的瑕疵。 二、申请笔迹鉴定需要注意的事项 1、样本来源不清(存在检材或者样本来源不明的情况),检材、样本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取,并依法制作相应的提取等笔录,确保用于鉴定的检材、样本来源清楚、合法,有证据证明; 2、笔迹鉴定样本未使用原件,在笔迹鉴定中,委托申请人所提交的比较样本如果为复印件,虽然运笔特征中的行笔特征和连笔特征能够得到保留,但会失去原有笔迹固有的层次感,也会给笔迹鉴定带来不良影响; 三、原告不同意笔迹鉴定的处理方式 被告申请笔迹鉴定原告不同意的法官应该认定被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对于被告申请的有关字迹(笔迹)鉴定,如果申请鉴定的内容是该笔迹是否是由原告书写而成,而被原告拒绝配合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由法院作出对原告不利的认定,依法认定被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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