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2.重度癫痫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单肢瘫肌力2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8.二肢深感觉丧失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