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定期清查都是为了特定的目而进行的。一般适应于四种情况: (1)有关财产物资、货币资金的保管人员变更时 ,要对其负债保管的财产物资、货币资金进行清查、核对,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2)发生自然损失和意外损失后,要对受损财产进行清查,以查明损失情况。 (3)上级主管单位、财政部门、银行及审计部门进行检查和审计时,应根据需要,依检查的要求和进行清查,以验证会计核算资料的可靠情况性。 (4)会计主体隶属关系改变时,要对所有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货币资金进行清查,以摸清家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