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假延长60天是什么情况 |
释义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延长产假、生育假等会给女性就业带来影响吗? 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任远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近期出台的政策,对于减少家庭生育的压力,对加强生育的服务和支持都是非常积极有益的。但是,生育假的延长可能也会有一些负面的作用,例如生育假的延长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也会弱化女性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生育保险能够有效地减少企业因为女性职工生育的成本。但是企业的考虑可能不仅仅是生育津贴的工薪成本,女性生育和哺乳期带来的劳务中断,也构成了企业发展的成本,企业对于各种生育相关的假期是缺乏热情的。”生育假本来是保护家庭和女性的政策,要避免在实施中却伤害女性发展。 如何减少生育假的不利影响? 作为生育配套政策的各种生育假、育儿假、配偶的陪产假等,主要的问题还不是要不要有这些假期,而是要考虑这些政策如何来实施,从而可以对企业的损害最小,对女性的不利影响最小。例如,可以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岗位实施弹性的就业制度,可以允许婴幼儿母亲有一段时间的在线工作时间,这样也能保证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参与,也有助于企业维持正常业务运行,对企业的影响也会最小。 由于各种生育关联的配套政策牵涉到不同主体的利益和需求,因此政策的制定实施需要多听取公众的意见,会有利于将好事办好,出台多方共赢的政策。 可以在现阶段政策的基础上,考虑增加男性的生育相关假期,一方面对女性的歧视会减少,另一方面,男性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和享受更多的亲子互动,对于幼儿成长和家庭和谐都有好处,女性既需要工作又需要照顾家庭,压力很大,如果男性能够参与进来,对家庭对社会都有益处。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符合国家和当地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女方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所在地计生政策规定奖励的产假天数。各地计生政策规定奖励产假天数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规定为准。各地计生政策规定奖励产假天数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规定为准。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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