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政府有权拆除违法建筑吗 |
释义 | 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经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可以强制拆除。具体拆除部门,由县级以上政府指定,可以是乡镇政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建设的村庄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施工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在被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建成的农村违法建设后2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二)已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整改拆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违法乡村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拆除。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管、规划、国土、农村工作、公安等部门协助,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规定,查封农村违法建筑,拆除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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