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银行卡会带来什么后果? |
释义 | 银行卡卖给别人是非法的,会被判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出借或出卖银行卡会受到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如果银行卡被用于洗钱、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行为,出借人将被视为帮凶,要承担连带责任,并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刑罚的处罚。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处罚标准也有所不同。因此,出借或出卖银行卡是违法行为,应当避免以防止犯罪和保护个人信息的风险。相关法律规定也将不断完善。 法律分析 一、银行卡卖给别人判刑吗? 银行卡卖给别人是非法的,要被判刑的。 1、《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否则将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借给对方,用来洗钱、进行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出借人就相当于是帮凶,要受到连带责任的。判罚规定是: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3、单位犯罪的(涉及到转移公司财产、职务侵占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银行结算账户有哪些?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如果出借出卖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的,是要被判刑的。银行卡不能用于出借和出卖,这不仅是为了防止犯罪套现洗钱等相关风险的规避,也是为了公民个人信息能够得到保护。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对银行卡出借出卖行为的规定也将不断完善。 结语 银行卡的出借和出售行为是非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行为会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是被禁止的,违反者将面临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如果出借给他人用于洗钱、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等严重犯罪活动,出借人将被视为帮凶,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刑事处罚以及罚金的处罚。对于单位犯罪,单位将受到罚金处罚,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因此,出借和出售银行卡是违法行为,应当避免,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防范相关风险。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相关法律规定也将不断完善。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 (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 (八)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九)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二)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用卡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信用卡业务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对信用卡业务相关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在实施现场检查和风险评估的过程中,相关检查和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办发卡和收单业务应当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 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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