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教案(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释义 | 1.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刑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海关法等 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环境发生剧烈变化或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而有濒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物种,非人工饲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软体类及其他动物。全世界的野生动物分为濒危野生动物、有益野生动物(指那些有益于农、林、牧业及卫生、保健事业的野生动物,如肉食鸟类等)、经济野生动物和有害野生动物等四种。 野生动物,顾名思义,为野外环境生长繁殖的动物,一般而言,具有以下特征: 野外独立生存,即不依靠外部因素(如人类力量)存活,此外还具有种群及排他性。 2.我国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有违反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法律法规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一)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林地,导致林地毁坏或改变林地用途的; (四) 违反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以其它方式毁坏林木的。 组织、策划、煽动、指示或强迫他人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比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加重处分。 第四条 违反林木更新规定,未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更新期限、方式、标准、面积完成林木更新造林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 第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猎捕、杀害、运输、邮寄、携带、出售、收购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 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规定,隐瞒、虚报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或除治不力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八条 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造林,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规定用途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因领导措施不力,致使森林消防建设指标和制度得不到落实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大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条 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护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仍不整改消除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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