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根据合并前企业的市场关系可以分为水平合并、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1.水平合并(也称横向合并)。2.垂直合并(也称纵向合并)。3.混合合并。 (二)根据按照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 1.吸收合并(也称兼并)。 2.新设合并。创立合并是指几家企业协议合并组成一家新的企业。也就是说,经过这种形式的合并,原来的各家企业均不复存在,而由新企业经营。 3.控股合并。控股合并指一家企业购进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证明书,且已达到控制后者经营和财务方针的持股比例的企业合并形式。 (三)根据合并的动机可以分为善意合并和恶意合并。 1.善意合并(也称友好合并)。善意合并是指被合并公司同意合并公司提出的合并条件并承诺给予协助,故双方高层通过协商来决定合并的具体安排,如合并方式、合并价位、人事安排、资产处置等。 2.恶意合并(也称敌意合并或强迫接管合并)。 (四)根据合并的支付方式可以分为现金合并和股票合并。 1.现金合并。 2.股票合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