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必要共同诉讼人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一)标的的共同 所谓标的的共同,即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标的共同可以基于三个原因而产生: 1、特定身份关系,具体包括两种: (1)自然特定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等; (2)法律意义上的特定身份关系,如财产共有权关系。 2、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仅存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外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该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内部的不可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二)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情形 1、挂靠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区别。合伙组织具有三个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不具备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我国采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做法,即除非原告放弃其实体权利,否则,不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均应追加;而被告则必须追加。但是,为保证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如果在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则应追加,至于从程序上如何处理,取决于能否自愿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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