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
释义 |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5、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的注册资本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五百万元; 2、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4、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法律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三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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