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需要分析审查员所提供的对比文件,如果审查员对本专利申请或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理解有误,则可以指出审查员审查意见中的错误,指出两者在工作原理、领域,效果等方面不一样的地方,应详细论述两者的区别,希望以此说服审查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