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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在保险合同中特别注明既往胃癌病史?
释义
    法律分析: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约定,既往病史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保险公司不会主动了解投保人的既往病史,因此投保人需要在保险合同中特别注明既往胃癌病史。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和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等情况。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致使保险人不能评估保险风险或者投保自负全部责任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约定的除法定保险责任外的其他责任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不幸事件,索赔时,应当如实告知其保险公司其身体状况、健康状况等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据此要求鉴定、检查。”
    结论:
    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特别注明既往胃癌病史,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无法获得相应的理赔。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充分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责任的免除和减轻条款,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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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