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公务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行政人员差旅费、毕业生派遣费、车船保养维修和燃料费、会议费、养路费、行政设备维修费、炊事管理和维修费、宣传费、校园绿化费、清洁卫生费等;(2)设备购置费:一般设备费、教学设备费和科研设备费、图书购置费等;(3)修缮费:公用房屋等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公房租金、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4)业务费:教学所需的消耗性开支,含医疗卫生材料,实验用工具、器皿等低值易耗品、试剂、材料,专业资料讲义及实习等费用;(5)其他费用:外籍专家费、差额补助费或未能包括的其他费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