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本质特征与犯罪的关系 |
释义 | 犯罪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关系如下: 1、二者相互联系又有区别; 2、犯罪概念揭示犯罪本质特征,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 3、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具有的基本特征如下: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3、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一、《经济犯罪条文》是什么意思 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除此之外,经济犯罪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发生在经济领域。即发生在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3)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而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犯罪不同。 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相同点 罪行为过程之中可能会出现的犯罪形态,且都是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之下造成的犯罪结果,并且由于其对社会具有危害性,故此不管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宣判时,都会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三者的相同点包括以下四点: 1、存在故意犯罪过程中; 2、存在于以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直接故意犯罪中; 3、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4、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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