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情况下,夫妻对第三人所欠的钱原则上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无论夫妻之间就所欠款如何承担,均不影响第三人对夫妻双方进行追偿。也就是说,夫妻就欠款所达成的协议是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的。当然,夫妻之间的欠款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中是可以约定的,这属于夫妻债务,是有效的。如果,夫妻一方在外欠款巨大,并且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所欠款为夫妻一方债务,与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