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车是否合法 |
释义 | 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车是不合理的,是违法的,因为保险公司是不可以强迫车主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修车的。一般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只是由保险公司人员进行定损,被保险可以选择到其他的修理厂进行修车。选择到其他修理厂修车的话,如果超出定损部分,这时就会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而且车辆所花的残余配件也是由车主交回保险公司的。 一、保险公司对报废车处理方法如下: 1、报废汽车拥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3、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二、车辆报废的流程是什么: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 3、车主持有《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 5、车主办理报废登记。 【法律依据】: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合作单位管理,包括合作修理厂、合作医疗机构、医疗评残机构、公估机构以及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 (一)公司在选择合作单位时,应保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维护被保险人、受害人以及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选择,严格管理,建立准入、考核、监督及退出机制。 (二)公司应保证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 公司选择合作修理厂,应与经过规定程序产生的车辆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作协议。承修方要保证维修质量、维修时间达到客户满意,保险公司应协助客户跟踪维修质量与进度。 保险行业协会应积极协调组织公司就保险理赔服务有关工作与汽车修理厂、医疗机构、医疗评残机构、公估机构等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加强行业间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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