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格混同的法律依据是 |
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混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即人格混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再以自己认缴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谁来承担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公司债务应由其共同承担: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得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当出现公司关联机构混同的情况,由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债务由谁承担呢 当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公司债务应由其共同承担。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得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当出现公司关联机构混同的情况,由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因此,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条、第20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要是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最好尽快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分清法律责任,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追偿。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谁来承担?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公司债务应由其共同承担。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当出现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关联公司最好从财产、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方面避免发生混同的情形,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要是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最好尽快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分清法律责任,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出资证明书的法律依据 一、出资证明书的主要特征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二、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七十四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是《公司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出资证明书不是可发可不发的,而是法定的公司管理工作程序,必须依法照办。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未向已经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说违法,起码也是有法不依,没按法规办事。 福利费列支范围的法律依据 福利费列支范围的法律依据:根据国税函(209)3号文中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职工误餐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独生子女费等。注:根据新新企业财务通则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通过职工福利费核算。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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