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和土地执法监察制度。所以, 集体土地所有权 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但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因此限制是必要的。《 土地管理法 》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 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 非农业建设 ,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 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