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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债务人没钱担保人怎么追偿
释义
    担保人追偿权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人可以协商清偿债务,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需承担民事责任。若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需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有多个保证人,按保证份额承担责任,无约定则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债务人没钱担保人怎么追偿
    民法典规定,担保人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担保人有追偿权,担保人可以和债务人协商清偿债务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担保人的责任
    1、民事责任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担保人存在过错,那么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还是由担保人独自承担。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连带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时候,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这样的民事连带责任。
    3、担保(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担保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这样的一种担保责任。
    结语
    民法典规定,担保人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担保人有追偿权,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解决债务问题,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和第七百条明确了担保人的责任和追偿权。担保人需根据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若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多个保证人的情况,担保人需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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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8:30:53